補習班「實名制」修法通過了!
今天教育委員會經過長時間討論,初審通過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」,明訂未來補習班負責人、教職員工於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,都應揭露真實姓名,違者可處罰鍰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」,必要時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。
初審條文也包括補習班於聘僱教職員工前,必須檢具學經歷證件、身分證影本,並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刑事紀錄證明(即俗稱的「良民證」)等基本資料,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派員進入補習班檢查其設立的條件與程序、退費方式與基準等應遵行事項的辦理情形,補習班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此次修法內容很多是將目前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的規定提升到法律位階,所以第九條的內容非常冗長,這是為了嚴禁狼師進入補習班不得不採取的防範措施。但是,法修的再多、再細,如果將來教育主管機關不確實執法、嚴格把關,則再多的法令規範也是徒然。
亡羊補牢的修法,實無太多慶幸的感覺,只盼未來防堵任何管理漏洞,勿再有類似的不幸案例了!